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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車趕到市區法院的時候,離開庭時間還有一分鐘,夠安奕鳴調整好氣息和情緒來應對今天這場頗具難度的庭審,這場目前到為止連肇事方是誰都無法確定的交通事故賠償案。
因為是普通的民事賠償案件,只由一名法官獨任審判,在一間並不大的審判庭進行,原告席上是安奕鳴和受害人的兒子錢毅,被告席上有肇事司機王軍、肇事司機的代理律師、保險公司的代理律師。旁聽席空空如也,一個人都沒有。
法官是個中年男人,略有些謝頂,眼睛雖小倒透著一股子精明,據說是某法學名校的博士研究生,理論基礎紮實。安奕鳴在心裡下了判斷,如果拿不出充分的證據,這人很難被說服。
庭審就好像是高手過招,氣勢很重要。於此,安奕鳴一向都很注意,所以他從不著便裝出庭。他身高一百八十六,常年健身更有副好體魄,能把一身定製西裝撐得很漂亮整齊,輔以短髮、黝黑面板和冷峻面孔的組合,總能在未開口前就向對方輸出不好惹的訊號。
一般而言,法院不會對訴訟參加人有著裝上的要求,對方律師顯然也沒想到法庭裡除了著法袍的法官外,還有個西裝革履的安奕鳴,甚至領帶都安分地貼在胸前,透著那麼幾分向法官示好的乖巧,而他只穿了件簡單的polo衫,即便是熨燙過的,卻總歸不及西裝的整齊嚴謹。
未開口前的暗中角力,安奕鳴勝!
常規的陳訴訴訟請求、發表辯論意見、交換證據、發表質證觀點都只是試探,通常也很難試探出什麼所以然來,謝頂法官貌似專心的主持著庭審,卻微微有些走神,盯著面前的卷宗一直沒有抬頭。
先發制人後發制於人!
安奕鳴咳嗽一聲,開口說:“首先原告想重複一下交警已經認定的基本事實——受害人在東城貫通東西的主幹道,臨海路29路車的車站處,被一輛藍色貨車撞倒,以致重傷不治而亡,事故後肇事方逃逸。雖然事故地點並沒有監控裝置,缺乏直接證據來證明事故發生的整個經過,但是原告認為既然本案是民事案件,就不可能追求證據收集的全面性,而應當適用高度蓋然性規則。”
自安奕鳴接手這起案件,他就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在缺乏直接證據,甚至間接證據也是零零散散,也只能從這個角度來說服法官,也就是讓法官在心理上“偏向”原告。
“一、車輛形態的無限接近。本案共有三名證人,兩名正在等公交車、一名是複習考試的學生,而且這名學生站在自家陽臺上,目睹了整個事故的發生,也是他報的警。這三名證人均稱死者是被一輛藍色的中型貨車颳倒,即使證人沒看清車牌號,但符合證人描述外形狀況的車在海城只有10輛,王軍的車就是其中一輛。同時根據證人的描述車後鬥披有黑色蓬布,右側剎車燈損壞,車頭頂部有貨架的細節,這些細節都具備唯一指向性,且均指向被告王軍。”
“二、時空上的無限接近。受害人被撞倒後,學生立刻報警,110報警系統的記錄了準確的案發時間,十分鐘后王軍的車被距離案發現場10公里外,也就是臨海路南側的一條小路上的攝像頭捕捉到,時間和距離都與肇事車吻合。”
“三、其他可能性的排除。交警排查了案發現場附近所有的監控,除這一處之外,沒有任何一處監控記錄下同型別車輛進出的資訊,也就是說案發現場附近符合證人描述特徵的車輛只有王軍的車。綜合以上三點,我方認為將受害人颳倒的只能是被告的車。”
王軍想要說話,被他的律師攔了一下,律師調整了一下坐姿,這位中年律師,應該有大量的庭審經驗,在安奕鳴陳述觀點的時候,他只做簡單記錄,便開始有針對性的反駁。
“我方在辯論是說得很清楚,這件事與王軍無關,法庭應該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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