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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上沒有線索,醫療費全是現金繳納,出生證明父親一欄甚至是空白的,這一次鶴城之行算是白跑了,現在的希望就只能放在海城了。
曾經,周曉亮代理過一起自訴的重婚案。自訴人說,她與丈夫結婚十年,從婚後的第五年開始丈夫就不怎麼回家,一查才知道丈夫在外有了“新家”,自訴人慾離婚,丈夫不同意,甚至因為窗戶紙已捅破,更是好幾個月不曾回家一次。自訴人氣不過,便起訴對方觸犯刑律,應判重婚罪。自訴人與丈夫的婚姻關係容易證明,一紙結婚證即可,但丈夫與他人結婚該如何證明?現今婚姻登記管理嚴格,不可能出現同一個人登記兩次的情況,換言之,丈夫不會再與他人登記結婚,那就只能從“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角度入手了。
周曉亮到被告人和二夫人居所附近走訪,一連數天終於查到關鍵證據。一份證據是被告人在某高檔小區購得房產,物業費、水電費也是以被告人名義交納,被告人和二夫人幾乎是同進同出,一副恩愛模樣,左鄰右舍都認為這是一對恩愛夫妻,當然最直接的證據是與裝修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上,這兩人均是甲方。另一份證據是被告人和二夫人一同參加女兒幼兒園的親子活動,既留下了影片材料——三口之家和和美美,還留下了活動登記簿——登記兩人分別是孩子的父親和母親。兩份證據形成的事實就是明明已經結婚還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構成了重婚罪的必要條件。
林楓也想從這個角度去嘗試一下。只是他沒有周曉亮那麼好的運氣,楊正清也比周曉亮案件的被告人精明得多,沒留下任何偷腥的馬腳。不管是物業、電力公司還是自來水公司,繳費人都是嶽曉華,當然嶽曉華是賈青青所居房屋的登記所有人,這樣的水、電、物業費登記並不足為奇,且因為歷年的繳費都是現金交付,查不到實際繳款人的資訊。當然,查出來又如何?就算是楊正清給賈青青付了水電費又能代表什麼?朋友間的幫忙行為?還是隻是借用楊正清的賬戶繳費?多因一果在身份關係訴訟中是大忌,尤其是血緣這種只能板上釘釘來不得絲毫不確定事實的論證上,沒有直接證據,也要排除不合理懷疑。模稜兩可的證據,庭審時對方一句輕飄飄的“並不能得出唯一結論”的反駁就會土崩瓦解。
再說幼兒園。根本就不用親自去詢問,賈青青記得清清楚楚,所有的手續、交費等等都是自己或者母親去辦的,楊正清會給錢,且大方得很,但他絕不親手辦理手續。以前賈青青以為他身為公司老闆習慣了下指示,也沒往深處想,現在回頭去看,恐怕也不得不說楊正清這後手留的真是天衣無縫。
至於“新家”,楊正清並不常來,偶爾到賈青青處住也從不過夜,更不會與賈青青同進同出,亦不會參加歡歡在幼兒園的任何活動。他這個父親,真的如同隱形人一般。
賈青青現在住的小區雖然是封閉小區,但位置和交通都算不上很好,而是一處位於城鄉結合部的拆遷安置小區,與嶽曉華住的高檔小區簡直是天壤之別。嶽曉華所在小區,人車分離,綠植茂盛,而這裡的小區路面都沒有完全硬化完畢就匆匆交付使用,留好的綠地一片裸露,風一吹,煙塵飛揚。更兼拆遷小區的特點,有一半以上的住戶是就地安置的原村民,這些人尤其是年過五十歲的中老年人,失去了土地卻又找不到城市裡的工作,大部分時間裡就是在小區裡閒逛,三五成群的聊天、打牌、帶孩子等等。
一進小區就看到了賈母,她正和幾個帶孩子的中年婦女聊天呢,聲音很大,林楓想不注意她都不行,“你說這是不是我閨女該得的?我們可是生了個兒子呀,沒有兒子他老楊家可就斷子絕孫了啊,別說是兩套房子,就是所有家產都給了我們,那也是應該的,你說對不對呀?”
那三五個大約五十五六歲樣子的婦女頻頻點頭應和,其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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