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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章回報
“李至剛的案子,其實關鍵問題不在於李至剛。”
朱高熾的意思是這事情他也很難辦。
所以他打算不辦了。
親自來通知姜星火一聲,然後讓姜星火想辦法。
但是可惜,朱高熾的甩鍋計劃並沒有成功,姜星火直接沒讓他走。
姜星火當然清楚朱高熾的意思,可專利法不給過,鹽法也不給過,刑部到底是什麼意思?
如今捏著李至剛的案子,故意跟他作對不成?
不管是想透過李至剛來換取姜星火在專利法、鹽法上的讓步,還是說背後確實有相關的利益集團在阻撓,姜星火都不可能屈服的。
不過這時候自然不能直接挑明瞭問。
“關鍵在哪裡?難道三法司會審,刑部不是第一個要表態的嗎?既然不同意,那總得有個理由。”姜星火堵著講堂的門,用手帕擦著手,慢條斯理地問道。
按照明朝制度,三法司會審的流程其實並不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的高層們齊聚一堂,主官並排坐在一個桌子上,然後開始審理案子。
這個畫面屬於最後一步。
真正的常規流程是刑部先審,然後大理寺複審,這兩個過程都由都察院監督。
在明初自洪武開國以來,刑部的地位是很高的,所謂“太祖高皇帝初即位,懲元寬縱,用法太嚴,奉行者重足立,律令既具,吏士始知循守,其後數有釐正,皆以禎書為權輿雲”,主要是老朱覺得元朝法律太寬泛,而且再加上其治國主張就是嚴刑重罰,歷經洪武四大案,刑部可謂是威名赫赫。
都察院的本職工作雖然是糾察彈劾官員風紀,但還有另外一個職能,也就是參與案件的審判,但都察院雖然在案件過程中有參與,參與的卻不是案件本身,而是三法司中的其他兩家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是否合法合規.換言之,都察院對於案件本身是沒有審判權的,它只是監督者的角色。
而大理寺的職責,便是“四方有大獄,則受命往鞫之;四方決囚,遣司官二人往蒞。凡斷獄,歲疏其名數以聞,曰歲報;月上其拘釋存亡之數,曰月報獄成,移大理寺覆審,必期平允”。
刑部是初審,刑部不透過,後面都白扯,大理寺卿陳洽不在,大理寺少卿是不敢頂著壓力硬判背這個鍋的,除非他不想在三法司系統混了。
而且就算能讓皇帝給大理寺少卿施壓,把李至剛的案子硬判下來,恐怕專利法和鹽法也沒法透過。
內閣三楊這時候是沒膽量說話的,國師和大皇子之間的交鋒,不是他們能插嘴的。
朱高熾當然知道姜星火是在故作不知,就是在讓他把實話說出來,但此時也是無奈,只得說了實話。
“鹽法。”
“刑部內部的反對聲音極大,鄭賜根本壓不住,《大明律》是刑部維繫權威的根本利益所在,幾乎所有人都反對修改。”
果然!
為啥說刑部在明初地位高?因為它不僅管司法、監獄,還管立法!
老朱不是那種喜歡撿人剩飯吃的人,但凡能結合實際創新一下的,老朱都會選擇創新,而元朝的《至正條格》那玩意他根本看不上,所以《大明律》就是刑部搞出來的。
《大明律》草創於老朱稱吳王的時候,更定於洪武六年,整齊於洪武二十二年,到了洪武三十年最終版才正式頒示天下,距今只有六年,而《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文簡法嚴,老朱要求後世子孫不得更改。
作為法律主體的《大明律》肯定是有缺漏的地方,朱元璋為防止“法外遺奸”,所以又玩了案例法,也就是整理懲治臣民犯過的案例以及有關訓令製成的刑事特別法,即俗稱的《明大誥》,來作為《大明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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