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投資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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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星的緋聞事件,導致公司的經濟有些運轉不周。
搶投資人的叫“嘉美”娛樂公司,和Fancy不分上下,而“嘉美”有了投資股東後就搶先一步上市,前途大好,之前帶韓佳一她們的前經紀人就是跳槽去了“嘉美”,還帶走了很多優秀的藝人和練習生。
如此看來,Fancy有一種被“嘉美”當成墊腳石的趨勢,難怪劉啟急得焦頭爛額。
開門見山,直接切入正題,問道:“你之前談好的那個投資人,他給出的最大金額是多少?”
劉啟聽後,想都沒想便回答道:“五千萬,佔20股,並且承諾三年內不拋股。”
作為公司的創始人,想要保證相對有利的話語權,他手上必須握住51%的股,20%的股是他能夠給出的最大額度的大額股份。
而作為大額股東,在公司上市後拋股,則會影響公司的股值,大額股份全部丟擲極有可能導致公司股份嚴重貶值,投資人能保證三年內不拋股,對現在的Fancy來說,無疑是一個非常有利的條件。
“我給你投資一個億,你要嗎?”
劉啟沒從快問快答中反應過來呢,突然又迎來一個炸雷,砰的一聲聲炸裂開來……一億啊,高出市場價兩倍多!
驚喜肯定是有的,可他也沒有被利益衝昏頭腦,神情緊張,反問:“你的條件是什麼?”
他很確定自己不認識她,公司要上市的事情也沒有刻意隱瞞,她知道也不奇怪,可問題是,她的目的是什麼?天上不會掉餡餅,既然能夠答應提供高額資金,必然不會吃啞巴虧的。
“當然是買20股,我也可以做到不拋股,但有兩個條件,我拿了這20%的股份,必須是公司的第二大股東。”
言外之意就是,除了劉啟手裡51%的股份,不允許有第三個人的股份等於或高於20%。
“還有,如果有哪一天,你這個創始人不想幹了,你手裡的股份第一受股人必須是我,當然,如果真的有那個時候,我會用市場價買下你的股份。”
第一個條件正合他意,站在公司老闆的角度來看,為了減少公司矛盾,以及保證他自身的利益和話語權,大股東當然是越少越好。
但是,第二個條件就比較苛刻了,如果他答應,這家公司實質上等同於他們倆的產業,如果他遭遇不測,他的妻和子都沒有權力來繼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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