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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利潤,本不應屬於季薇,那都是利用他手中權力交換而得。
除了透過調整容積率斂財之外,賈、季二人還為違法建築開綠燈,對違法建築以罰款形式透過規劃驗收。1997年,吳城市某集團擅自將其開發的“華園”專案部分架空層改為商業門面,未能透過規劃驗收。1998年3月,該集團董事長找到季薇,希望季利用其在市規劃局的關係,使“華園”專案以罰款形式透過規劃驗收。同月,吳城市平湖分局的領導即接到賈映瑜的電話,賈請他儘量處罰輕一些,並加快辦理。同年4月,市規劃局研究後決定以最低罰款形式——即按每平方米100元罰款透過了規劃驗收,建築總面積1440.16平方米,共罰款14.4016萬元。同時,市規劃局還對“華園”補辦了永久姓規劃手續。事後,該集團向季薇的久源公司轉賬支付了與罰款數等額的賄金——14.4016萬元,久源公司也出具了發票。
1998年7月,被告人賈映瑜、季薇商議後成立了吳城瑜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瑜然公司),季薇任法定代表人。同年8月,在賈映瑜的幫助下瑜然公司取得了房地產開發資質。1998年底,賈映瑜向季薇提出,可將位於吳城市香城區某小區地塊姓質由綠化用地調整為居住用地後,供瑜然公司進行房地產開發。但瑜然公司並沒有真正的實力來開發房地產專案。於是,季薇找到吳城市一房地產開發公司,提議合作開發,該公司表示同意。雙方簽訂聯合投資建設合同書,聯建“瑜然星座”專案,約定季薇出資100萬元,該公司出資1900萬元。而專案利潤分配比例則為季薇佔49%,該公司佔51%。
隨後,賈映瑜則利用擔任市規劃局局長的職務之便,協調相關單位和職能部門,使“瑜然星座”專案取得了建設經濟適用房工程土地使用權,其地塊姓質調整為居住用地,容積率為6,並辦理了開工建設規劃手續。至1999年12月,“瑜然星座”房地產專案完成一期工程,經鑑定,該專案一期工程專案淨利潤為人民幣1486.1253萬元。按照合同約定,扣除實際投入的本金摺合股份,季薇應當分得的利潤為人民幣653.8951萬元。此時此刻,賈映瑜手中的那缺乏監督的大權,名副其實地成為了瑜然公司的搖錢樹。
採訪賈映瑜的那天吳城陽光高照,天氣頗好,有許多大人和小孩在外面放風箏。而此時的賈映瑜,面對的只有看守所的鐵門,已不再能夠享受這份自由了。光環褪盡,走進深淵,對於曾經風光無限的賈映瑜來說,他或許從未料到自己的最終下場卻是鋃鐺入獄。這正應了那句古詞——莫怨清廉淡滋味,應愁貪婪鐵窗淚。
賈映瑜的故事是令人警醒的。本是高學歷、高起點的他,若一心撲在吳城的規劃宏圖上,兢兢業業,奉公為民,他的政治生涯或許不僅於此。但是,在女色和金錢面前,物質慾望逐漸禁錮了他的頭腦,眼前的利益矇蔽了他,貪慾使他鋌而走險,從此,他的生活滑向了另一個極端,政治上他身敗名裂、經濟上他傾家蕩產,思想上也追悔莫及。賈映瑜曾說,“我對不起家庭,對不起愛人和兒子,更對不起我的父母……”
賈映瑜和季薇的受賄方式是新型的。他們透過中介諮詢公司收受賄賂,自以為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企圖以這種方式逃脫法律的制裁,孰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無論用盡何種受賄手段,兩人最終的歸屬依然是鋃鐺入獄。
市規劃局原局長賈映瑜落馬,與規劃[***]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吳城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李玉龍副院長建議:要有效遏制規劃、建築領域的[***]現象,不僅要儘快制定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此規範中介機構的行為;同時還要真正落實政務公開制度,推行規劃公示、聽證制度,賦予社會公眾對規劃調整享有知情權、參與權、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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