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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我請假了。
然後跑去找律師事務所。
到了一家律師事務所,我先跟前臺諮詢了一下,然後我說想請律師幫我打官司,她問我有沒有預定好的,我說沒有,她讓我選擇一個,或者自己給我推薦一個。
我說:“我要最好的那個。”
她說:“我們這裡的律師都是很好的。”
我說:“那我要資格最老的,打官司贏最多的那個。”
她想了想,指著後面大牌子上的各位律師的照片和資料說道:“那你可以看看這個,不過前面的三位資歷最老的律師,現在暫時沒有空呢。”
我看著牌子上的一個又一個的律師,然後目光定在了一個女律師的照片上。
倒不是說,上面牌子中的沒有女律師,而是這個女律師雖然是證件照還是素顏的,可真的非常非常的漂亮白皙耀眼。
我看著她的簡單介紹:方潔。工作認真,負責,細心,專長領域:合同糾紛,人身損害,婚姻家庭,刑事辯護。秉持認真。負責。高效的辦案態度。竭盡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我問前臺:“強j算是人身損害嗎?”
前臺看著我的目光,說道:“哦,如果是涉及強j,那你找對律師了,方律師剛在上月幫人打贏了兩場官司。”
我馬上好奇了,問:“可以給我看看嗎?”
前臺說:“這個,因為涉及當事人的隱私秘密,不能給你看,可我能說給你聽。”
我說:“好的,你說。”
前臺說,杜某涉嫌強j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方潔律師透過詳細分析案件細節及查閱監控影片發現,被告人與被害人本身系情人關係,本案最多是一起半推半就的通姦,並不構成犯罪,方潔律師先後向公安局、檢察院出具無罪的律師意見,最終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被告人,被告人重新獲得自由,避免了一場3年以上的刑罰。
還有一個就是,一名案發時未滿十八週歲的男孩與不滿十三週歲的女孩談戀愛發生性關係,並致女方懷孕,男的就和女的在一起,發生關係後,懷孕了,結果女學生的父親知道後,大為震怒,一氣之下報了案,並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
開庭時,方潔律師為其作了作了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認為男方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被告人有坦白情節,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案經審理後,法院認為被告人,奸y不滿十四周歲的女,其行為已構成強j罪,罪名成立,應予支援。被判了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因為《刑法》規定,“奸y不滿十四周歲的女的,以強j論,從重處罰。”即不論女孩是否自願都以強j罪論處。即使是“我願意”,也不行。
一審後,男方認為
方潔幫忙搜取資料,證據,然後男方提起了上訴。
經過方潔的努力,再者,交往中男方對女方很好,女孩幫忙說話,取得了女方父親的原諒。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
我說道:“這哪裡算打贏了?”
前臺說:“從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到緩刑,算不算贏了?”
我想了想,說:“你說的是。那讓我見見這個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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