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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再簽約其他事務所。

原因很簡單,那就是曹志強不需要。

一般日本的歌手簽約事務所,大都是因為事務所有強大的人脈跟實力,能把一個歌手更好的包裝跟推廣出去,再就是免去歌手的各種繁瑣事務。

說白了,事務所就是一個服務性質的中介,可以幫助歌手更好的拓展人脈跟業務,讓歌手免去俗務的打擾。

但對於真正的實力派來講,根本不需要這些。

就好比曹志強,如果他每首歌都是大熱歌,然後他本人成了真正的實力派,那不需要他去求爺爺告奶奶,而是唱片公司求著來找他。

當然,事務所還有個好處,那就是能合理避稅。

因為如果一個歌手單獨跟唱片公司簽約,那產生的收益,就要繳納一筆昂貴的個人所得稅。

日本的個人所得稅是累進稅,賺的越多交的越多。

可如果你有一個事務所,那就可以免除很多累進稅。

當然,曹志強身為一個還沒有長期居留權的外國人,按照目前的日本法律,他沒法在日本開辦一個經營性質的事務所。

所以曹志強就讓中森明菜以自己的名義開辦一個事務所,曹志強只是股東。

外國人是可以入股日本事務所的,而且持股的比例也沒有限制。

所以由中森明菜的名義開辦的這個“愛音事務所”,法人是中森明菜,社長也是中森明菜,但會長卻是曹志強。

原因就是持股比例。

愛音事務所目前的股份比例是二八分,也就是中森明菜佔兩成,曹志強佔八成。

由於曹志強佔據絕對多的股份,所以他是當之無愧的會長。

這樣的好處自不必說,以後分錢的時候,曹志強能分的更多。

不過這個持股比例目前來說只是分錢有用,具體的公司行政權,還是在法人兼社長,也就是中森明菜的手裡。

這也是沒辦法的事情,歸根到底還是曹志強沒有長期簽證,所以可以投資,甚至在股份上佔優,但卻不能擔任公司法人跟社長這種行政性的職務。

所以,哪怕曹志強佔股比例更多,他也只有分紅權跟建議權,但名義上卻沒有事務所的管理權。

這種情況在日本的很多合資公司裡很普遍。

比如日本的很多大集團,你要是看公司的股份比例,那就是外資佔百分之五十一以上,可公司的實際控制權還在日本人手裡,大部分的原因,就在於那些外資控股方沒有日本人的身份,也沒有日本的簽證,不能擔任日本公司的職務。

類似的還有韓國的公司,比如著名的三星公司。

都知道韓國三星公司的控制人是李氏家族,可實際上李氏家族在三星公司的股份佔比只有百分之二。

但三星家族就是憑著這百分之二的股份,實際控制著龐大的三星家族,外資就算佔股更多,其實也沒有真正的話語權,只能分好處。

這裡面有交叉持股等原因,但最大的原因還是國籍問題。

投資三星的外資,都沒有韓國的國籍,根據相關法律,就不能在韓國的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跟管理權,比如會長社長這些重要職務,就不能擔任。

日本的事務所稍微有點不同,外國人可以當公司會長,但真正說了算的還是社長,除非這個會長本身也是日本人,且擁有很多人脈,否則按照程式來講,會長是不能直接過問公司的,直接管理公司的只能是社長。

總之,這個愛音事務所呢,其實說白了,就是曹志強跟中森明菜的夫妻店。

本來中森明菜是無意開事務所的,都是為了幫曹志強,才勉為其難的開事務所,當上了所謂的社長兼法人。

當然,在這之前,中森明菜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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