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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唱片公司,都是要把歌曲版權賣給唱片公司的,然後賣出的唱片呢,版權費歸公司,藝人只能拿到百分之一的批發價,或者乾脆只有一個固定工資。

你還別嫌棄,其實作為一個新人,就算你肯把你創作歌曲的版權賣給公司,人家還不一定要,而且也不一定願意籤你。

說白了,就是對目前的日本唱片界來講,從來不缺歌手,缺的是好平臺。

華納先鋒,就是一個非常好的平臺,只有你簽約了一個大平臺,這個平臺肯捧你,你才有成名的機會,也只有你成名了,成了明星了,才能賺到錢。

照這麼看,華納先鋒肯一上來就簽約曹志強,還肯給出分成百分之三的協議,這已經是很有誠意了。

唯一的問題是,華納先鋒要簽下曹志強的五年合同,五年內只能作為華納先鋒的藝人活動。

也就是說,五年內,曹志強寫的所有歌,都只能由華納先鋒出版發行,不許賣給其他唱片公司,哪怕版權是你自己的。

這就叫版許可權制。

換言之,華納先鋒不苛求版權歸屬,但要有版許可權制,五年內,曹志強都是華納的獨家藝人,而在此期間曹志強創作並演唱的歌曲,只能由華納來出版發行。

當然,曹志強如果寫了歌后不想自己唱,非要給別人唱也行,但還是隻能由華納發行,不準交給別的公司。

這種版許可權制,就有些,怎麼說呢。

雖然確實是行規,相比其他唱片公司也寬鬆的多,可曹志強依舊感覺很受限制。

因為這就等於賣身五年。

這五年中,曹志強想要發行的所有歌曲,不管是他自己唱還是給別人唱,都只能交給華納先鋒發行,不準給別人。

就好比你是後世的網路家,你簽約了起點,合同規定有個五年版許可權制,然後合約期限內,你就只能在起點發書,不許在其他網站發書一樣。

哪怕你的作品早就寫好了,版權也歸你,甚至筆名都不一樣,也不許在其他站發。

看似挺公平,可曹志強並不樂意受這個限制。

無他,這等於他要在五年內賤賣很多名曲名歌,除非故意壓著雪藏五年,等五年之後再拿出來,這是他不能忍受的。

曹志強抄襲,不,創作的那些歌,都是真正的好歌,是另外一個世界的精華精品。

好歌也是有尊嚴的!

曹志強不允許自己輕易賤賣這些好歌,更不想給他人做嫁衣。

所以,少量的單獨合作幾首歌可以,但想要買斷他五年的版權發行權,不行!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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