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章 一書難求的《江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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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國內目前還沒有真正的著作權法,所以版權這種東西,其實就是個唬人的玩意兒。
或者說,版權合同這玩意兒,約束的只是作者個人,卻約束不了其他出版社。
嚴格來說,曹志強當初跟作家出版社籤的那個合同,只能約束曹志強,讓曹志強不能拿著那本詩集,找其他出版社出版。
因為曹志強那本詩集的版權,已經賣給作家出版社五年了。
那麼在這五年內,曹志強如果跟其他出版社合作出版那本詩集,曹志強就要付違約金。
然而,如果是其他出版社,以借鑑的名義,直接盜版這本詩集的內容上市,作家出版社就沒一點辦法,不能問其他出版社要版權費,也不能讓其他出版社下架盜版書。
這就是典型的欺軟怕硬了。
原因很簡單,作家出版社跟曹志強籤的合同,屬於商務合同,大家是按商務合同辦事兒。
但作家出版社沒跟其他出版社有合同,所以就不需要按照合同辦事兒。
換言之,如果當初的曹志強,不跟作家出版社簽署那個合同,可能就沒這些事兒了,因為沒合同的情況下,版權預設還是曹志強的。
但話又說回來,不簽署那個合同,作家出版社也不會同意跟曹志強玩版稅分成制,曹志強也不可能憑著一本詩集,在短短時間內,就賺到五十多萬。
總之,因為當初曹志強跟作家出版社簽署過一個內部合同,所以理論上講,曹志強是不能跟紅光出版社簽出版合同的,只能不籤合同,直接出版。
但這樣的話,一來後期麻煩事兒多,二來也不能搞什麼原作者簽字版,失去了正版的噱頭。
所以,曹志強才去專門找到作家出版社的社長,問他要了個授權。
反正作家出版社已經賺的盆滿缽滿,就算不同意也沒用。
因為紅光出版社,一樣可以在不跟曹志強籤合同的情況下,直接出版那本詩集。
作家出版社,無法用曹志強跟作家出版社簽署的內部合同,去約束紅光出版社!
更何況,就算紅光出版社不出版那本詩集,其他出版社也早晚會盜版。
再加上有新華書店的一把手跟出版局的局長出面,那壓力可不是一般的小。
既然如此,何必做那個惡人?
無非就是給個授權,問題不大。
寫這個授權給紅光出版社,作家出版社不得罪人,社長本人還能拿到一筆誠意金。
不給這個授權,不耽誤紅光出版社出書,但卻得罪了曹志強這個大作家,順便得罪了新華書店的一把手跟出版局的局長,甚至有可能得罪曹志強背後的“大領導”,自己一點好處沒有,何苦呢?
反正在作家出版社看來,給個授權沒啥大不了的。
但在曹志強看來,這卻意義重大。
因為這就意味著,紅光出版社接下來的行動,是得到授權的行為,屬於光明正大的出版,不能算盜版。
別看這一點點區別,其實後期影響很大的。
這也是為何曹志強堅決不肯盜版港臺那些已經成名作家的武俠小說一樣。
盜版一時爽,事後拉清單。
曹志強有系統外掛,“原創”就能吊打同行,何苦去跟人爭奪盜版那塊兒發黴的蛋糕?
所以,曹志強事後否決了楊守文的提議,並且定下一個基調,那就是在紅光出版社裡,只做原創,不做盜版!
對一家新生的出版社來講,自律自愛,過程正確,這才能走的更長久,更安穩。
別說,曹志強定下這個“只做原創,不做盜版”的基調後,大家反而更加敬佩曹志強這個總經理了。
畢竟盜版雖然很爽,但是個人都知道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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