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4章 我要的不是盡力而為,是保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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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級的行政幹部。
結果就是,他拿的工資,依舊是23級幹部的工資,且甭管他個人掌握有多少單位,每個月都只能拿一次工資,不能重複拿。
換句話說,別看曹志強掌握好多單位,什麼出版社,音像公司,電影廠的,但他每月只能拿一個23級幹部的工資,這個工資是由機械廠發,其他單位,比如出版社之類的,就不能再發工資了。
好在呢,曹志強並不是吃只工資的,他還可以吃股東分紅、稿酬分成、唱片分成,以及單位獎金。
什麼分紅分成就不說了,這個單位獎金,他是可以在手下各個單位重複拿的,因為獎金跟工資不一樣,不是嚴格按照你的級別來。
也就是說,如果曹志強他樂意,他每個月可以分別在紅光出版社拿一次獎金,華夏音像公司拿一次獎金,紅光百貨公司拿一次獎金,紅光電影廠再拿一次獎金。
獎金這玩意兒,真的就是單位領導說了算,跟職級是沒有直接關係的,主要看的是職務高低,以及單位效益好壞。
所以在工資改革之前,獎金這個玩意兒,就是最好的有益補充。
當然了,曹志強還不至於吃相那麼難看,沒必要從自己掌握的單位裡都拿一份工資。
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不拿獎金,一點不耽誤曹志強賺錢。
因為曹志強完全掌握的單位,目前要麼跟曹志強個人是合資形式,要麼就是曹志強個人承包經營的形式,理論上講,那些單位的錢,都是他的。
首先是承包經營模式。
這目前是指紅光出版社以及紅光電影製片廠這兩個單位。
承包經營,是隻要曹志強上繳一部分錢給上家,也就是機械廠,然後具體的經營跟管理,就跟機械廠沒關係了,賺多賺少都是曹志強自己的,是法律允許的那種。
畢竟公司法現在可還沒出臺,所以那個承包經營,理論上跟你租賃經營沒啥區別,租賃期間賺多賺少都是你的,也基本不分什麼公私賬務,都是屬於承包人的。
其次是股份合作,合資經營模式。
這目前是指紅光百貨公司跟華夏音像公司這兩家單位。
這兩個公司,曹志強本人都有百分之四十九的股份,是最大的個人股東,另外的股東就是紅光機械廠。
現在沒有公司法,但合資企業的有關規定是有的,比如公私合營。
像這種公私合營性質的企業,如果國企單位佔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份,那這就是國企,要按照國企性質來。
但按照公私合營的規矩,私人股東是要每年固定拿分紅的,這個分紅是按照企業利潤來算,利潤越高,分紅越多。
或需要問,曹志強幹嘛這麼費勁,要搞合營公司全都承包經營不好麼
這當然不行,原因就是性質不一樣。
曹志強承包經營的單位,都是有審批特別嚴格,且有額外管理單位的。
比如紅光出版社,要受出版局的監管,而紅光電影廠,要受電影局的管理。
等於說,紅光出版社跟紅光電影廠,是跨單位模式,經辦單位是國企,管理單位是政府。
這種性質的單位,目前都是不能搞股份制,搞什麼公私合營的,所以只能是承包經營。
相反,紅光百貨公司跟紅光音像公司,這兩個單位就不一樣了。
先說紅光百貨公司,這個公司是紅光機械廠的下屬子公司,等於經辦單位是紅光機械廠,管理單位也是紅光機械廠。
紅光音像公司稍微特別一點,同樣是紅光機械廠的下屬子公司,然後經辦單位是紅光機械廠,管理單位卻是紅光出版社!
沒錯,目前像出唱片的音像公司這種單位,其性質比較特殊,定位比較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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