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5章 我們既生產藝人,也做藝人的搬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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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的內容可以細談,大意嘛,就是互相在自己的國內,推廣對方國家的藝人。
這樣一來,像你們國家的山口百惠啊,中島美雪之類的,她們的歌曲,都可以授權給我們,再由我們,來把對方的歌曲,在大陸發行。
如果交給我們發行,我們可以跟他們進行分成制,也就是這裡的利潤,會跟對方進行一定比例的分成,這樣可以讓對方獲得大量的利潤。
同樣道理,作為對等原則,我們也會推出一批華人歌手的歌曲,交給你們的經紀公司,拿去日本發行。
也就是說,我們的公司,發行你們日本的藝人作品。
而你們的公司,發行我們華人的藝人作品,彼此進行一種合作共贏模式。
這種情況類似一種公平公正的對等貿易。
如此一來,你不再是一個單純的歌手藝人,而是一個經營藝人的公司,無論你推出日本藝人來我國發行,還是我國藝人透過你們在日本發行,你都能賺到一箇中間費。
我相信,隨著你我兩國來往的日益頻繁,這種文藝界的互動也會越來越頻繁。
而我們,就是第一個做這門生意的人。
相信我,哪怕日後會有後來者跟風,但我們作為第一個做這門跨國藝人生意的公司,絕對會收穫最大利潤。
我們既生產藝人,也做藝人的搬運工。
反正不管是進還是出,都能撈到利潤,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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