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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官”“監官”等等。
這種變化是怎麼發生的?什麼時候發生的?
宋代“凡州縣皆置務,關鎮或有焉。大則專置官監臨(景德二年詔:諸路商稅年額及三萬貫以上,審官院選親民官臨蒞);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之”。事實上,宋代稅務的創置及完善是一個自唐中後期、歷五代及入宋以來不斷發展的歷史過程。這是在李曜出任兩池傕鹽使之後發現的一個新情況。
“務”的產生,按照李曜分析,大概與唐中後期以來國家財政稅收由農業稅為主轉向廣開財源,實施種種榷稅的措施有關,德宗時期實施的兩稅法就是最重要的一項,前人多有論述,就不贅述了。同樣是在德宗時,趙贊“議稅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以為常平本錢”,並請於“諸道津會置吏”,“商賈錢每緡稅二十”,德宗採納了他的建議。這雖然是國家軍費窘迫下的動議,但卻可能是後代歷朝將商稅作為國家重要財源的先聲。文宗太和九年(公元835)時,“王涯獻榷茶之利,乃以涯為榷茶使,茶之有榷稅自涯始也”。
很快,榷茶之巨大利潤驅動著國家及官員增加榷茶之稅額。在文宗開成二年(公元837)時,浙江觀察使盧商奏曰“常州自開成元年七月二十六日勑以茶務委州縣,至年終所收以溢額五千六百六十九貫,比類鹽鐵場院正額元數加數倍已上。伏請增加正額。詔戶部鹽鐵商量,並請依州司所奏。從之”。
從楊炎倡行兩稅法、趙贊倡行稅商、王涯榷茶稅等建議的提出,能否說明一點,國家管理層中一部分人已經意識到市場的發展和變化:市場不僅只是“管”的問題,而是要“用”。要使市場的利潤為國家所控制,最好的方法莫過於對流入市場的每一種物品“稅”。這種方法古已有之,只是不同時期“稅”的物件不同。只有針對當朝百姓離不開的最大宗商品,國家才能獲得最多的收益。
應當說,他們的建議之所以能夠實施,是當時商業的發展為其奠定了物質基礎。也正因為如此,“務”作為專管機構(唐時多曰“場”)最初與茶業、鹽業以及通商等具有較大利潤的經濟部門有關,且地位特殊,從設定之初其目的就是為了通商取稅。早期的“務”,只是指某一具體事務的名詞,後來才作為管理貿易和稅收機構,始有“茶務”“鹽務”等名。如李曜現在控制的河東兩池,即安邑、解縣兩地是此時重要的鹽產區,故曾有“兩池鹽務隸度支”的記載——當然現在已經是全面為河中節度使掌握。
在這裡,“茶務”更多的是指茶或鹽等事務而已。歷史上大約是到五代以後,由於鹽、茶以及通商等稅收利潤巨大,國家給予更高程度的重視,“務”才逐漸演變成一個專門的機構了。至後唐明宗長興二年(公元931),“詔天下州、府商稅務,並委逐處差人,依省司年額勾當納官”。這裡的“商稅務”不僅是一個管理商稅稅收部門,且是在地方州府一級普遍設定的常設機構了。這也是“商稅務”名稱出現較早的例予。同樣,在後漢乾裙二年(公元949)時,兵部侍郎於德辰奏請三司“差清強官於襄州,自立茶務收稅買茶”,其目的就是其稅“足以贍國”。
歷史上自唐中後期歷五代入宋,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茶作為大宗商品異軍突起、各類商品交換日益活躍,使得“務”的設定逐漸固定下來,併成為各級地方主管貿易和稅收的部門。由於“務”主要作為以徵收各種與流通相關的稅錢為目的,所追求的是實際利益而非象徵性的國家權力。在這種狀態下,政府成為與個體商人可以在市場上“分一杯羹”的不同獲利者。由此,“務”的創設就成為市場管理模式漸變中的重要因素,在商品經濟大潮的推動下,入宋以後的市場管理向“以稅代管”方向發展。
現在李曜設立自由貿易區,就是打算開始提早進行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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