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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發展中就發揮著重要作用。州城之“都稅務”曾經曰“茶鹽商稅務”,“國初,茶鹽有榷官,自設市於此收稅,官通領之。熙寧三年,罷科賣茶,故至今只稱‘鹽商稅務’。雖產浮鹽,久不給,其名不廢也”。而“臨河務”又曾經是“古南鎖港”,有“凡百貨舟載此入焉”的記載,說明其在商品流通中的重要地位。在縣一級也設稅務,史稱“有九縣十務”,即“閩清、長樂、羅源、寧德、長溪、永福、連江、福清與古田裡、外二務是也”。
第三層次,即鎮市稅務,那是隨市場發展,市鎮博興後的產物。在北宋時期,不僅在縣級以上設務,鎮一級地方也有稅務:如哲宗元佑四年(1089),韓城村因“人物繁盛,場務系百姓撲買”有司“欲乞改為鎮,創酒稅務,置監官一員”,得到朝廷的批准。又如福建路各縣之下有黃崎鎮、水口鎮、閩安鎮、海口鎮等鎮務,政和八年(公元1118)明確規定了“十縣務及四鎮正額”。嘉定年間,太平州黃池鎮也有鎮務。總的說來,南宋各地的鎮之稅務雖時有興廢,但其存在並開始增多已經是事實。
此外,在新興的鄉村“市”中也出現有“稅官”的記錄。這些新興的市,商品種類、流通量及成交額都有侷限,即所謂“鄉落有號為‘虛市者’只是三數日一次市合”,故“初無收稅之法”。但由於“州郡急於財賦”,多“創為稅場”,或令人買撲,政府坐收課利;或令攔頭收稅;或由官府直接差官措置稅收,如紹興二十一年(1151)“詔省洪州武寧縣巾口市官監酒稅,從本路諸司之請也”,這說明此前巾口市曾有監酒稅之官。又如,慶元府鄞縣有下莊市、林村市、橫溪市、甬東市、東吳市、小白市、韓嶺市、下水市等,有的直接設有稅務或稅場,如下莊酒務、林村酒務,且直接有監官,“下莊酒務,監官一員;林村、黃姑林酒務,監官二員”等等。由上可知,上自京城,下府州乃至鎮市,宋代都以稅務機構和稅務監官的形式直接控制了各級市場。那些在唐代還只是臨時性的機構或是臨時性的特殊官員,到了宋代大都成為常置機構和常設官員。
其次,宋代各級稅務創置的時間有早晚之別。第一層次的都商稅務在宋建國之初就已經存在,如宋太祖開寶六年(公元973),司勳郎中監在京商稅務蘇曉就奉命查辦供備庫使李守信貪汙案。第二層次的地方各府州縣稅務設定大約在太宗以後;而第三層次的鎮市稅務設定多在北宋末及南宋年間,如前面提到的政和八年(公元1118)對福建路十縣及四鎮稅務稅額的規定;又如紹興年間,稗牛鎮有鎮務;湖州烏墩、新市鎮務等等。設定時間之所以有差別,一是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所致,一是“以稅代管”市場管理模式逐步完善的表現。
再次,儘管說宋代透過稅務層層分佈控制了全國的各級市場,但有宋一代的官員也常常因為“以稅代管”所引發的社會問題而產生質疑,對地方州縣是否應當設定“稅務”始終存在爭議。到北宋仁宗時期,各地方官員為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盲目擴充套件稅源,產生諸多弊端,增加了百姓負擔,一些官員紛紛上奏批評稅務“刻虐日甚”,使得“商旅為之不行”,而朝廷也開始頻頻下詔欲遏制不良態勢:天聖五年(公元1027)五月,因“河北諸州、軍酒稅務自有監臨官,而轉運使復差官比校歲課,務以侵民”有詔罷之。天聖七年(公元1029),“詔天下稅務毋得瀆傒商人物帛”。康定元年“詔天下商稅務今年所增稅物名件盡除之”。皇祐三年(1051)“詔綠汴河商稅務無得苛留公私舟船”,諸如此類。
哲宗元祐七年(公元1092)蘇軾又言“臣至淮南體訪得諸處稅務,自數年來刻虐日甚,商旅為之不行。其間課利雖已不虧,或已有增剩,而官吏刻虐不為少衰。詳究厥由,不獨以財用窘急,轉運司督迫所致,蓋綠有上件給錢充賞條貫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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