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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食糧健卒,而不得輒妄招召。”這條詔書說明,朝廷對“其軍糧既取正稅米分給”的內地諸軍營田並不怎麼感興趣,故說“如要營田,任取食糧健卒”。因為這些營田完全是歸“軍中資用”的。唯一的問題是這類屯田究竟有多少。以河中而言,因為蒲、晉、絳三州農業發展比較好,在後世山西省也是主要的農產區,所以營田較多,收益也比較可觀,贍軍不僅充足,而且有餘。
營田所收為實物,還有一些征斂錢貨的雜稅收入,主要有鹽鐵、茶稅、酒稅、商稅等,而譬如河中有兩池鹽場,因此鹽稅是相當大的一筆收入。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可大可小的收入,便是自行經商。
很多人只知中國古代一直重農抑商,但卻不知道唐代的開放以及到了古代的巔峰,連各藩鎮自己都有商業收入。因為諸道藩鎮不僅徵商稅商,自己還經商。
大曆十四年十月有敕:“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長吏,無得與人爭利,先於揚州置邸肆貿易者罷之。先是,諸道節度、觀察使以廣陵當南北大沖,百貨所集,多以軍儲貿販,別置邸肆,名託軍用,實私其利焉。”
這裡的“名託軍用,實私其利焉”,固然是對藩帥假公濟私的揭露,但同時又從側面反映出,若是出於“軍用”,是可以置邸“貿販”的。這是建中以前的情況。兩稅法以後的例子也有。如文宗開成時汴州節度使李紳“上言於本州置利潤樓店”,儘管“議者以與下爭利,非長者所宜”,還是獲得了皇帝的同意。另外還有“官沽”,即由官府賣酒,實際上一也是一種商業活動。大和元年(827)江西觀察使李憲曾“以軍用不足,奏請禁百姓造酒,官中自沽。”這已是藩鎮自己壟斷酒的生產和銷售了。劉從諫也曾在澤潞“賣鐵、煮鹽。”又利用商人販易取利,“大商皆假以牙職,使通好諸道,因為販易。”
實際上這就是後世國家資本主義式的一種財富控制辦法,有些像國家壟斷,這個事情李曜熟悉得不能再熟悉。
當然有收入就有支出,兩稅法時期藩鎮的財政支出大體可劃分為兩大類,第一大類是在“長行旨”條內具體載明的分配專案,主要有上供、供軍、官吏奉料和州府雜給等,可稱之為基本支出。第二大類是不在“長行旨”條之內的特別支出,主要有進奉、賞賜軍士、廉使常用錢等名目。
官吏俸祿和州府雜給一般不算什麼大數目,剩下的上供、供軍才是主要支出,這一時期計程車兵每年每人要花費二十四貫左右,以李曜麾下近五萬大軍計算,每年正常供軍為一百二十萬貫,但李曜在供軍上花費很大,如果算上軍械監在器械開發和配裝上的花費,每人每年幾乎可以達到五十貫以上,那麼李曜每年的支出就幾乎是要翻上一倍,達到每年240萬貫。
但王摶剛才已經提到,河中除了這些其他藩鎮都有的收入之外,還另有一個聚寶盆:兩池鹽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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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在關中出現大的變亂,明確需要李曜出兵之前,眼下這段劇情主要是“種田”,因此可能有些枯燥,耐心不那麼好的朋友,可以等過一段時間再一起看。
另外,種田的情節,有一部分是為了要體現李曜將來進行改革時的思路的。
第210章 力挽天傾(廿六)
王摶這個曾經多年“判度支”的實幹宰執對於李曜可以動用的財力有著清醒的認識:其一,河中自王重榮時代開始,歷經王重盈、王珂、李曜四任節帥,根本就沒有向朝廷上供過,換句話說,就是根本沒有將賦稅“提成”上交朝廷,河中的全部地方賦稅通通成了“留使”錢,也就是全部留在節度使府了;其二,河中的農業在北方歷來都屬於比較發達的地區,歸因此屬於節度使府的營田收益本來就不小;其三,由於地理、交通等區位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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