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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章
商法的推行
說實話。周夢臣作為首輔。這些案子對當事人或許很重要,這關乎家產的歸屬。關乎祖上清名。等等。但是對周夢臣來說,算不了什麼。
一些家務事而已。
這些奴僕與主家在一起生活幾十年,甚至有些家族在明初都聚族生活。比如,松江陸家。他們的家譜之中就記載著,先祖避元時亂,冒險渡江而南,一家被殺的差不多,幸有忠僕,將幾個孩子送到了松江,才有後來的松江陸家。而忠僕這一脈,世世代代在陸家之中有重要位置。
只是忠僕第一代自然是忠僕,毫無疑問的。但數代之後,到底怎麼想,就不好說了。
陸揖的父親堂堂翰林學士最後與家族決裂,自己遷到了上海。另開一脈,其中到底發生了什麼。雖然沒有外傳,但很多事情都是有共性的。
對於站在首輔位置的周夢臣,他其實很希望這些大家族內部亂起來,畢竟一個大家族自己敗一時也敗不了的,非亂從內起,在自己家裡狠狠殺上一番,才輪到外人來。
周夢臣並不希望江南這些宗族太過強盛。
這案子弄得不明不白,不清不楚,也未必不行。反正這些家務事即便放在現在的法庭上,也未必能讓雙方都心服口服的。
只是周夢臣從更高角度來看,這些事情根結在於財政權的不明晰。
因為父母在不分家,所以很多人財產都是族產,他們僅僅是掌管而已。而家族產業,又細分為各房的產業等等。很多人的私人財產很少的,甚至於僅僅是自己的私房錢。
很多東西,看似你擁有的,但實際上卻是族產,比如土地。一般來說,很多人的土地都不能賣給外人,必須賣給族內的人。這就是因為他的土地具有族產的屬性。
這種集體所有,其實很不清楚。一個不小心,就變成了族長所有了。
周夢臣藉此退出商法最重要的一項,那就是明晰的私人的財產權。
雖然不能說是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而今所有財產今後要明晰所有人。要麼是私人財產,如果是族產,則被視為宗族男丁都有一份股份公司。
總之,所有財產都能夠具體在某個人名下。或者是官產。
而這財產既然在某個人名下,那麼他們就有自主的處置權。
這是將人從宗族體系之中瓦解出來。
如此一解決了,這些主僕之間扯不清的財產關係。也減弱了宗族對人的控制。再有這樣的事情,讓他們去官府看著些產業登記在誰名下。
順便,這種登記應該要交印花稅的。也算是地方的又一財源。而且有這種詳細的經濟資料,在徵收商稅的時候,也有了依據。
當然了,還有些問題沒有解決。那就是女人雖然有財產權,畢竟古代女子的嫁妝都是他們自己的。但是卻沒有獨立的繼承權。這也是民情所繫。
周夢臣也沒有辦法。
畢竟他看似權傾朝野,但實際上,做很多事情,最後不要與百姓的傳統道德觀念牴觸。即便他確定了財產權,今後這些大部分財產還是在家族之中最老的男丁身上。
當然了,這僅僅是家族財產。自己如果脫離家族,自己賺的錢,卻也是自己的。在此前兒子賺的錢,就是父親的。
這就是孝道。
很多事情,只能進二退一。
除此之外,周夢臣還重新擬定了商法。關於賦稅,工廠,各方的條款,大抵上就是海瑞在松江行事的總結,又是由海瑞第一個推行。以南京戶部的名義,在江南四府推行。
這是將江南四府當成了大明的特區了。
這些事情,說起來很容易。但是做起來也非常難的。
在周夢臣看來,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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