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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金屋藏嬌(二)
張居正是有明一朝最偉大的政治家之一,當然最令後人記得他的是他領導的變法改革,其中兩條法令對朱影龍這個後世之人更是耳熟能詳,一條是“考成法”,所謂考成法,就是對中央朝廷發出的各項政令,進行考成,檢查執行的情況,對各級官吏進行考核獷做出評估,然後根據評估給出一定的等級(或者說是分數),優異者留任或者升遷,不及格著貶官或者罷官,這有點像後世的“問責制”,只不過考成法是在張居正以個人威信下強行推行下去,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發掘任用了許多像海瑞一樣的清官,不過,封建王朝那種典型的人治制度,所謂的一朝天子一朝臣,好的政令往往不能延續下去,糟粕反到能生命力愈來愈強,張居正一死,“考成法”霎時間沒有了繼承人,又由於“考成法”極大的傷害了許多當了官就有了錢途的官員,於是“考成法”逐漸留於形式,成了空法;還有一條是“一條鞭法”, 初名條編,又名類編法、明編法、總編法等。後“編”又作“鞭”,間或用“邊”。主要是總括一縣之賦役,悉併為一條,即先將賦和役分別合併;再通將一省丁銀均一省徭役,每糧一石編銀若干,每丁審銀若干;最後將役銀與賦銀合併徵收。張居正完全取消徭役;裡甲體系不管在形式上還是實質含義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殘留的人頭稅都將併入田賦之中。而納稅人可以透過分期支付單一的、固定的白銀來履行對國家的義務。
一條鞭法改革主要是役法改革,也涉及田賦。明代徭役原有裡甲正役、均徭和雜泛差役。其中以裡甲為主幹,以戶為基本單位,戶又按丁糧多寡分為三等九則,作為編徵差徭的依據。丁指十六至六十歲的合齡男丁,糧指田賦。糧之多寡取決於地畝,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畝稅。這種徭役制的實行,以自耕農小土地所有制廣泛存在及地權相對穩定為條件。明中葉後,土地兼併劇烈,地權高度集中,加以官紳包攬、大戶詭寄、徭役日重、農民逃徙,裡甲戶丁和田額已多不實,政府財政收入減少。針對這種現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國家從保證賦役出發,遂逐漸把編徵徭役的重心由戶丁轉向田畝。
一條鞭法的實行,在役銀編徵方面打破了過去的裡甲界限,改為以州縣為基本單位,將一州縣役銀均派於該州縣之丁糧。編徵時並考慮民戶的土地財產及勞動力狀況,即所謂“量地計丁”。
差徭和田賦,對農民來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剝削。在未實行一條鞭法以前,差徭之中雖然有一部分攤派于田畝,但所佔比重很小。實行一條鞭法後,役銀由戶丁負擔的部分縮小,攤派于田畝的部分增大,國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攤丁入地的性質。它不只減少了稅目,簡化了賦役徵收方法,更重要的是賦役性質的變化。這種變化具體反映了兩個過渡,一是現物稅和現役制向貨幣稅過渡,一是戶丁稅向土地稅過渡。但除少數府州縣外,絕大多數地區的人丁還須承擔多寡不等的役銀,清代實行攤丁入畝後,這一過渡才最終完成。
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有明一代,一條鞭法未能認真貫徹執行。賦役改革觸及官紳地主的經濟利益,阻力較大,後來張居正進行了大規模的清量土地之後,改革速度才有所加快,但由於張居正身死,加上官紳千年來不納稅的暗規,偷報、漏報土地數量嚴重,加上土地兼併,朝廷腐敗,皇帝昏聵,天災人禍等等,本來是良法也都變成了惡法,為了即得利益,又哪會管別人死活呢?官紳勾結,官商勾結,在已實行的地區,有的地方官府仍逼使農民從事各種徭役;有的額外加賦,條鞭之外更立小條鞭,火耗之外復加秤頭;更嚴重的是藉一條鞭法實行加賦,有的地區條鞭原額每畝稅銀五分,天啟年間為了抗擊金人有的加至一錢以上。
土地是根本,土地是基礎,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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