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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九策,無敵這個後來者自然是覺得有些熟悉,可等他看到下面註明只是總綱並無法律條目的時候,不由啞然失笑。
就無敵以後人眼光看來,衛鞅的這九策或許放在戰國時代有可行之處,但要讓他拿著原封不動地在秦國實行,實在是太難了。想當然,曾為滄海難為水。掌握有後世先進技術經驗的無敵如何可能繼續用如此落後的辦法來富民強國。
鑑於衛鞅地老師鬼谷子也是後來人,教出怎麼一個徒弟頗為不易,無敵也不能一棒子將其打死,將他地&ldo;變法總綱&rdo;全盤否定。思量再三,無敵便叫來書吏,動筆修書給他,闡述自己對於《強秦九策》的看法觀點。
首先,《變田策》中&ldo;廢井田、開阡陌&rdo;地辦法是可行的,但田畝可自由買賣卻是封建社會地主階級的主要催生條件。而《賦稅策》中的使農人按田畝、工人按作坊、商按交易納稅。辦法又太超前。不合時宜。古代農業生產力低下的因素多種多樣,不平衡的地主與佃戶的生產關係正是其中之一。田畝自由買賣的弊端就是個人大量兼併、囤積土地,一旦地主階級手中的土地超出社會可以承載容錯地數量,接下來便會衍生出偉大的農民起義!
以此,在農業政策方面,無敵的想法自然是實行後世最為的經典&ldo;包產到戶&rdo;,而稅法則實行唐代的&ldo;租庸調法&rdo;。
提到唐代的&ldo;租庸調法&rdo;,就不得不提北魏的均田制度:北魏本為遊牧民族,建立政權於北方後族人集體徙居黃河流域。而後漸漸開始從事農業活動,自五胡亂華北方屢受戰亂所擾。而晉渡建業中原大族多南遷,至使廣大田地荒廢,人民困飢流散。而豪強卻趁機佔奪田地。北魏政權為抑壓豪強,解決民困,遂重分配田地,用李安世議,行均田法。
均田法規定:每丁十五歲以上授田,男丁受露田(糧田)四十畝,桑田二十畝。丁女則露田二十畝。露田不得買賣。桑田則為世業。則丁每年納粟二石,帛一匹,除丁男丁女可獲授田外,每戶家中奴婢及耕牛。亦可獲田。北魏之均田制,使貧者亦能有相當耕作之地,亦能為國家負擔相當之賦稅,在於&ldo;均力業&rdo;,而非&ldo;均貧富&rdo;。
到了唐代均田制有產生了變化。首先均田制的實施所必要的基要條件是必須有大量剩餘土地,隋末唐初之際,北方殘破、蒼茫千里、人煙斷絕。隋時全國共有有民戶八百九十萬戶,人後將近一億,而唐初時全國僅剩下三百多萬,戶人口亦有大量流移或死亡,是以唐初建國,首要任務是收拾殘局,使流亡人口重新安置在土地上,以恢復國家生產,保障國家經濟,故於高祖武德七年,承北魏舊制而行均田制。
唐武德七年,設立租庸調製,以作徵收均田民戶之依據。租庸調和均田制均以人民為單位,法律上規定所有人都要授田,故人人都有義務承擔稅項&ldo;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rdo;,所謂租就是田畝稅,每丁獲授田後,歲納粟二石。庸是力役,凡丁歲役二旬,閏年加二日,無事則折絹三尺,布加四分一。有事加役者,十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通正役者不得過五十日。
至於調,則是布帛之徵,每年每戶納絹二丈,若納布則加四分之一,納絹者兼納綿三兩,納布者則加三斤。絹布棉之納實按不同地區而施行,凡租庸調之物皆於秋季徵收。唐制並非所有民戶皆納要立租庸調,免課範圍實很廣泛。官吏九品以上及貴族,官學生徒等,均免課役。此外如鰥、寡、孤、獨及豪族之僕婦寺均免其賦,至於由狹鄉遷寬鄉者,天災損失者及由政府下令特免者皆免其賦。
就戰國時代地實際社會生產情況看來,實施租庸調法是比較切合實際地一種辦法,對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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