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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先秦時代的讀書人,用樸實無華的字句為黎民百姓申求生存權利吶喊,但孟子顯然沒搞懂其中的關鍵。這關鍵不是五畝之宅的土地種五十棵桑樹,農人是不是有衣帛可穿,種上七十棵桑樹是不是有肉可食,而是農人與土地的關係。如果農民沒有這五畝之宅的所有權和耕種權,你又叫他上哪去種樹呢?

土地私有是歷史漸進的必然,雖然無敵在河西、巴蜀

有土地租賃制度,可秦中和秦西的土地依舊掌握在的手裡。如果效仿原本歷史中衛鞅的手段,用強制徵收的方式將這些土地收回,勢必會引起秦國朝野的巨大震動,因此無敵才會玩起溫水煮青蛙的把戲,透過河西和巴蜀的例項來潛移默化這些老世族,讓他們轉變觀念態度,對奴隸、隸農好一點。可無敵所能做的,也只是僅此而已,他不能以任何方法和形式收回老世族手中,這會讓老親人寒心,再也無人會為他這個秦國的君王效力。

因此,無敵的這個物權法一拿出來中的一些條目便和早前公佈的大秦律條目發生了衝突,引來眾臣的爭議。

比如說,物權法中規定,凡是跟官府租地耕作的自耕農其租賃的土地擁有五十年的耕作全到期後可以續約。如果五十年租期未滿,而租賃家庭的人口出現變化(增加或減少),那麼國府有權變更租賃土地面積,如無法就地安置,自耕農必須服從官府進行擇地安置。而租賃期間無條款中註明的特殊情況,國府無權干涉自耕農戶的生產生活。而這一條卻又和大秦律中&ldo;農法&rdo;關於承租土地的農戶必須按照國府的規定進行耕作,農戶不得擅自更改規定種植的農作物。

又比如,無權法中規定了百姓對自己的房屋擁有產權,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可大秦律的&ldo;軍法&rdo;和&ldo;農法&rdo;裡又明確的規定,軍隊作戰和遭遇自然天災時,官府有權對一些有所阻礙的房屋設施進行拆除。

原本還認為自己首開先河必將流芳百世的無敵當即頭痛起來,在秦國君臣的火眼金睛下陷入了無休止的&ldo;修正&rdo;當中。此後的半月時間鞅所著的一千五百四十七款大秦律與無敵丟擲的一十八款物權法被秦國君臣好好的來回梳理。

根據無敵的指,衛鞅所著的大秦律全摒棄和廢除了各種慘無人道的肉刑,所有的罪狀分別以鞭刑、勞役和死刑進行核定。比如說對偷盜、盜竊、搶奪這種最常見的犯罪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了分別量刑,罪大惡極者自然是死刑無,對於一些量小、輕微的犯罪便也人性化的分別核定。並且在盜竊罪中特別註明瞭一條,如果盜竊者家境貧困,並且盜竊的物品是食物,將視情況免除刑罰。

半月下來,無敵終於明白麼說後世那種專治坐病的&ldo;泰&rdo;的主要消費群體是&ldo;會族&rdo;,每日裡為了這些條目口沫橫飛的爭來鬥去,當真幸苦。可這有關係到日後秦國的發展,又不能甩手不幹,因此無敵只得每日裡正襟危坐的和大臣們逐條逐款的討論。可沒想到這樣一來,原本無敵認為會引起風波的物權法反倒成了雞肋,秦國朝野的心思全放到了大秦律的商法、農法和吏法上。

這當中最為朝野詬病的一條,便是秦國官吏如有貪贓枉法、徇私舞弊,不但要接受刑罰懲處,並且後裔三代不可為官吏。

大秦嬴無敵六年的五五,端陽節。

此楚國的屈原還出生,這端陽節自然不是祭奠他的,而是窮極無聊的無敵在百無聊賴之下,要衛鞅在憲法中制定的法定節日。

按照衛鞅所制定的秦國憲,正月十五是元宵節、二月十五春種節、三月初三清明節、四月初四寒食節、五月初五端陽節、六月十五浴羊節、七月十五中元節、八月十五仲秋節、九月初九重陽節、十月初一秦歲首、冬月十五祭祖節、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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