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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政舉措
政治
創三長制
太和十年(486年),北魏政府以三長制取代宗主督護制,採用鄰、裡、黨的鄉官組織,抑制地方豪強蔭庇大量戶口。關於三長制的設立,《魏書》提到:“舊無三長,惟立宗主督護,所以民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衝以三正治民,所由來遠,於是創三長之制而上之。”北魏政府與地方豪強的矛盾,究其根本是經濟上的矛盾,焦點是豪強所包藏的眾多人口。孝文帝定三長制,既是對地方行政制度的發展,更是國家同地方豪強爭奪戶口的一次變革。太和十年(486年)“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強謹者”,“初立黨、裡、鄰三長,定民戶籍”。
整頓吏治
延興二年(472年),政以久任,滿一年升遷一級;治績不好的即使就任不久,也要受到處罰,甚至降級。實行俸祿制之前,北魏律對貪汙罪分為“枉法”與“義贓”,胡三省注《資治通鑑》雲:“枉法,謂受賕枉法而出入人罪者。義贓,謂人私情相饋遺,雖非乞取,亦計所受論贓。”為嚴懲貪汙,班祿之後孝文帝與文明太后親自辦理一件典型大案,即汝陰王南安王貪汙案。汝陰王、南安王“黷貨聚斂”,按懲貪法令應當處以死刑。但他們貴為皇親,身份特殊,故而孝文帝與文明太后召集大臣討論“為存親以毀令,為欲滅親以明法”。文明太后並不支援大臣們提出的特赦建議。最終兩王免於死刑,“削除封爵,以庶人歸第,禁錮終身”,受到比較重的處罰。
頒俸祿制
太和八年(484年),頒俸祿制,申明俸祿以外貪贓滿一匹絹布的處死。次年頒行的均田令中,又規定地方守宰可以按官職高低給一定數量的俸田。所授公田不準買,離職時移交下任。官俸制頒行不久,孝文帝開始推行爵祿制。官、爵是統治階級兩大系統,與北魏官制相比,北魏的授爵更加寬鬆,戰亂時期多向部落貴族、軍功貴族授爵。當時爵位僅為一種榮譽,又稱為“假爵”,與經濟利益無關,因此有濫授現象。至孝文帝時,要為有爵者班俸,勢必清理這些虛封。
俸祿制的推行,初衷是為了解決官吏的收入問題、打擊腐敗,但在推行過程中並未實現這兩個目標。清廉的官員依舊生活清苦,地方官吏收入差距拉大,有爵者與無爵者不僅存在榮譽上的差別,還出現了收入上的差別。貪汙問題沒有得到根除,反而刺激一些鉅貪出現,而鎮將的貪汙聚斂更是誘發了邊疆不安定因素。
考課法
孝文帝改革後,官吏來源的主渠道是門閥以及與門閥制度相應的選舉制度,這種選官方式必然造成一部分官員依靠門資佔據官位卻缺乏相應的能力。考課制度是對任官制度的調整和補充,本意是透過考績監督官員的行政行為,併為官員升黜提出參考標準。北魏考課法分為外考法令與內考法令,外考法令是針對地方官的考課法令,內考法令或稱內令,是針對中央官的考課法令。
史載:“孝文帝,勵精求理,內官通班以上,皆自考核,以為黜陟。”內考令的物件是內官“通班以上。孝文帝改革之後,考課制度不可避免地與選舉制度相銜接,但在實施中也保留了任人取賢的精神。與重視門第的選舉制度相比,北朝對官員的評估不是一味地只看門第。孝文帝對官吏的考察十分重視,並且要求嚴格。三年一次考績,考察官員對通經的理解,多次考試之後才決定升降與否,以此來顯示官吏的能力水平。
改革官制
太和年間,孝文帝議定百官秩品,分九品,每品又分正、從。從品為北魏之首創。太和十九年(495年),孝文帝又按照家世、官爵等標準,將代北以來的鮮卑貴族定為姓、族,姓為高,族次之,其中穆、陸、賀、劉、樓、於、嵇、尉八姓,“皆太祖已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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