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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罪六種。“七殺”之名始於唐律,宋、明、清律沿用。

謀殺指二人以上合謀殺人。但在特定情況下,一人也算謀殺。《唐律疏議·賊盜》:“謀殺人者,謂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殺不虛,雖獨一人,亦同二人謀法。”唐律按照謀殺進行的階段不同,分別規定謀議的徒3年,已殺傷的絞,已殺死的斬。

故殺指故意殺人。《唐律疏議·鬥訟》:“非因鬥爭,無事(指鬥爭事)而殺,是名故殺。”故意殺人的斬;故殺未死的,依故意傷人論罪。明、清律鬥毆及故殺人條節注:“臨時有意欲殺,非人所知,曰故。”故殺比謀殺輕,比鬥殺重。

劫殺指因劫奪囚犯而殺人。唐律對劫殺的處刑很重,不分首從,一律處斬。

鬥殺指在相互鬥爭中殺人。毆打人致死,也稱毆殺。《唐律疏議·鬥訟》:“鬥毆者,原無殺心,因相鬥毆而殺人者。”鬥殺的絞;毆傷的依照傷害情狀處罰,又依照身份不同而有加減。雖因鬥,而用兵器致人於死的,擬製其有殺人故意,罪刑與故殺同。鬥毆後已分散,去而又來殺傷的,依故殺傷處斷。秦簡中斵殺即指鬥殺。

誤殺指有殺人故意,但殺錯了人。《唐律疏議·鬥訟》:“諸鬥毆而誤殺傷旁人者,以鬥殺傷論,致死者減一等,流三千里。”

戲殺指本來無殺人的意思,而以殺人的行為作遊戲,因而致人於死。戲殺對殺人的結果有預見,只因兩相和好而減輕刑罰。戲殺人的,減鬥殺人二等,即徒三年。因鬥毆、僵仆(躺倒於地,或仰或伏)而致旁人於死的,以戲殺論。

過失殺指本來無殺人的意思,因過失而致人於死。《唐律疏議·鬥訟》過失殺傷人條注,“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以致他人於死者,“各依其狀,以贖論”。這是由於行為人對犯罪事實並無認識,而意外發生致死的結果。如果沒有特別規定(例如過失殺傷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又如因捕盜而誤殺傷旁人的),依照故殺應得的真刑,以規定贖銅的數量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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