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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的共鳴,不管什麼時候,有錢人畢竟是少數,高全三年能攢十五貫,比上不足,但是對於窮苦大眾來說已經屬於高收入了,一輩子都攢不到十五貫的比比皆是。
宋徽宗趙佶一看節奏已經被張安安帶起,知道若是按著張安安掌控好的節奏走下去,自己必輸無疑,於是又發揮了自己的聰明才智要打破張安安的節奏,於是說道:“子曰:見義不為,無勇也!”
這句話雖然也是文言文,但是張安安還是很容易就理解了,所以也就不用小樑子上前翻譯了。
宋徽宗趙佶此刻已經侃侃而談,《易經.蒙上九》雲:“擊蒙,不利為寇,利禦寇。”也就是說,凡攻擊愚昧無知之人,是寇賊行為,會受到懲罰;對於抵禦或制止這種寇賊行為的人,應受到支援或保護。
《周禮.秋官.朝士》記載:“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另據《周禮.地官.調人》載:“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令勿仇,仇之則死。”更是明令對見義勇為者給予法律保護,凡被路見不平、見義勇為者殺死的犯罪分子不允許其家人尋求復仇,若要復仇則依法對其處死。
宋徽宗趙佶這麼一番引經據典,頓時迎來掌聲一片,更是惹來眾多仰慕者的高聲尖叫!
宋徽宗趙佶得意非凡,挑釁地看了一眼張安安,繼續說道,漢朝時規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慾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意思就是說,私闖民宅,上別人的交通工具,準備幹殺人越貨等不法勾當的時候,旁人可以格殺勿論,不承擔罪責。
據《唐律疏議》卷28記載:“有人毆擊他人折齒、折指以上,若盜及強姦,雖非被傷、被盜、被奸家人及所親,但是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準上條’,持杖拒扞,其捕者得格殺之;持杖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殺之。”也就是說,唐律中對於實施犯罪行為的不法之徒不允許其反抗和逃跑,必須束手就擒。若其反抗和逃跑,旁人可對其格殺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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