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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常務理事會’,一是為了兼聽則明,避免偏信則闇,畢竟自己也不是聖人。二是為了給自己的接班人套個框架,避免後面的接班人是個昏庸的主,將興漢盟糟蹋了。

“第一百四十五條:基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基本法相牴觸。”

“好!就這樣了。”

兩人一直討論了兩個多時辰,才將《興漢盟基本法》討論完。

“這次改完基本就沒有大的問題了,可以擇日施行了。你知道《百姓旬報》吧?”劉信啟問道。

“知道,羅高有向我徵稿。”

“剛好,第一期《百姓旬報》上將這三個法律的宣傳文章刊登上去。你摘取一些重點的、主要的、最關係到百姓切身利益的條款,再加上一些說明,我會讓羅高吧頭版留給你。”

“行,回去我就寫。”

“我們先去吃飯,吃完飯再來討論《行政法》和《軍法》。”

行政法在後世是一整套法律,但是目前興漢盟並不需要這麼複雜的法律,因為人才和環境都不允許,只能制定成簡率、概括性的一部法律。

裡面包含行政組織、官吏管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程式、行政公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政府賠償等,還包括婚姻、繼承、專賣等。

基本法裡簡單說了興漢盟立法的程式和規定,在行政法裡也進行了細化。

興漢盟現在還很弱小,管理的地盤也小,所以還沒有地方性的行政法規,整個興漢盟境內就這一套行政法。也不存在少數民族、民族自治地方適用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凡是進入興漢盟的就只有公民、平民和罪民三種身份,有爵位計程車也屬於公民。

行政法裡規定了這三種身份的民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享受的權利多,義務同樣也多,後面出臺的預備役規定就將是他們的義務。

“這一條,食鹽專賣,並不是說百姓只能從政府手裡買鹽,不能互相買賣。而應該規定百姓不能自己煮鹽、曬鹽,從源頭上杜絕私鹽。政府製鹽後,將鹽放在官設糧店之中,任何人都能買,想買多少都可以,買了回去是自用是再賣都可以,這些都不做限制。我們只需要賺取第一道利潤就足夠了。”劉信啟說道。

“好。”盧仁低頭記錄。

“這一條,傳播謠言要判刑,這裡可以先不說明刑罰程度,後續還會有《刑法》和《民法》兩部大法,現在這個行政法裡面只需要提示到就可以。這條還要再加上任何辦報、戲曲等具有廣泛傳播形勢的,都必須經過宣傳部門的審批。”

“戲曲也需要嗎?”盧仁疑惑,戲曲都唱了上千年了,現在還要審批?

“要!只要能引導輿論的都要經過審批。”劉信啟肯定回答。

“這一條,任何買賣活動都必須照章納稅,這裡要將官辦企業包含進去,就算是政府採購或者售賣,也必須照章納稅。”

“行。”

“這一條,不能只限制官員直系親屬進行與官員官職有關聯的商業買賣。要完全禁止官員直系親屬從事商業買賣。因為官員和官員之間有可能會利益交換,只限制有關聯的並不能避免官員親屬以權謀私。”

“還有,這個直系親屬要有個明確的範圍,比如只限制到父母、妻兒,還是將兄弟姐妹也限制了。”

盧仁聽到這裡開口問道:“這是不是就說明?商人子女不能從政了?”

劉信啟也覺得這樣不妥,不能將人一生的道路因為一個職業就限制了。

“哎,其實這一條作用並不大。算了,就限制到本人和妻兒就可以。也就是說官吏的妻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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