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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長卿於次日回到希望書院,繼續過著自己的日子,雖說此次沒有見到李府小姐。
他自己覺得既使不成親也不要緊,反正自己閒雲野鶴慣了。
天聖四年歲末,姬長卿的親事就這樣胎死腹中,李府沒有回信,似乎很是嫌棄姬長卿的出身,雖然姬長卿不能理解,但這個時代就是這樣要講究門第,要看出身而後才會注意個人的能力。
雖然李府沒有對親事隻字不提,倒是李誦青經常上門來請教,如此一來二去,姬長卿也與李誦青相繼熟絡。
李誦青或許是受父親的影響,自小便對刑律、書法一類比較感興趣。
李誦青向姬長卿請教的最多的就是刑律,不知道姬家為何會將世上的學問分成文理兩科,但姬長卿對刑律的見解,真令他受益匪淺。
“丹文兄,我對西夷人的律法很是好奇,不知西夷人的律法與我大宋有何差別??”
姬長卿苦笑著搖頭,這李誦青才與自己交談過五次,竟然已經如此急切的想知道大宋以外的國家。
這很正常!
看李誦青的年紀不過十五左右,正是叛逆向往自由無拘無束的年紀,難免對外面世界心生好奇。
“要探索這個問題,首先就瞭解兩者律法的根源,據我族考證,我們的律法最早產生於夏朝,當時稱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來對付異族的反抗,是勝利了的民族強加於失敗者的專橫意志。因此刑罰異常殘暴,表現為奴隸制“五刑”(墨、劓、刖、宮、大辟)。刑在夏王內部是鎮壓的方式,在統一戰爭中表現為對外誅伐的武力。
所以在律法上,自秦漢以來,刑律則實質上為刑罰,即懲處罪惡,維護國家一統。
而西夷有所不同,西夷人的古希臘、羅馬法則起源於氏族中平民與貴族的鬥爭。
古希臘的雅典是氏族內部平民反對貴族的鬥爭,並且隨著平民鬥爭的勝利,加速了氏族組織的崩潰和希臘國家的產生。
與國家產生的這種形式相適應,法產生的第一種形式就是梭倫的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廢除貴族所享有的特權,以財產的多寡劃分公民的等級以及與之相應的權利義務。
而在古羅馬,則是氏族外平民反對羅馬氏族貴族,爭取權利平等的鬥爭加速了羅馬氏族組織的崩潰和羅馬國家的產生,以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銅表法》的公佈,確認了平民的權利義務。
所以古希臘人和羅馬人所要解決的問題與我們祖先不同,他們所解決的不是氏族、種族之間你死我活的征戰,而是社會集團之間利益的調整和重要分配。
這樣,它們就有可能找到某種中間道路,以妥協方式解決一些基本的社會矛盾,使大家共同遵守其條款,和平共處。
古希臘羅馬法律,就其政治功能而言,法是不同社會集團共同遵奉的準則,具有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權威。就其民事功能而言,法是私人事務必不可少的參與者和仲裁者,與市民社會有著最密切的關係。這種起源上的差異,造成了法觀念上的差異,也造成了中西方法律發展上的差異。
譬如《刑統律》規定:鬥毆傷人、殺六人,部曲、奴婢毆良人,妻妾毆詈其夫,弟、妹毆兄、姊,過失殺傷人;對謀反大逆不告或誣告,告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告主,投匿名書告人罪等,皆受相應刑罰。
而《十二銅表法》中則規定了債務、繼承、婚姻以及訴訟程式等各個方面,其編寫內容基本上是羅馬人傳統習慣法的彙編,表現出維護貴族和富裕平民利益。
《十二銅表法》有一句著名名言,最難體現它立法精神。”
李誦文雖然不明白為什麼要叫《十二銅表法》,但姬長卿的話還是令他眼前一亮:“是什麼?”
“私有財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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