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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

肇事案第二次庭審。

安奕鳴在法庭上徐徐展開的是一張繪製著事發地點交通路線的地圖,雖然道路縱橫猶如迷宮棋盤,但因為安奕鳴用了紅色的筆描繪了邊界,所以法官、當事人、律師們一眼就都看得清清楚楚——東城這片區域面積並不大,看似路線繁多錯綜複雜,事實上卻只有一條主幹道,也就是臨海路貫通東西,縱有不少小路街巷串聯,但南鄰大山、北鄰大海,還因城市建設擴張大興土木,封堵了不少街巷道路,所以臨海路就成了進出這片區域的唯一通道,分別是東入口和西入口。

“法官,我方提交的第一份證據是現場地圖,這份地圖是可以說明一下案發現場的環境,第一、熱電集團在供暖季結束後就開始檢修全市供暖管道,8月30日起全面封堵了通往東郊的環深大道,不允許任何車輛通行,當然環深大道東段路面挖掘,也沒了車輛通行的客觀條件。第二、這片區域有三處城中村改造、五處新建小區、一處保稅區在建,還有地下管廊建設,所以有不少路面或者區塊封堵,經我方現場勘驗,東城這片區域在事發前後的這段時間內成為一個非常特殊的區域,即除臨海路外沒有任何其他路口可以進出。地圖上紅色路線是施工封堵路段,黑色路線是可通行路段,而藍色路線則是事故地點到監控地點的唯二路徑,我方還標註了東入口到事故地點、事故地點到監控地點、監控地點到西入口的距離。”安奕鳴指著地圖上的兩個地點說。

王軍律師插了句嘴,“這能說明什麼問題?”

法官和保險公司的律師一時間沒明白安奕鳴的策略,帶著些疑惑,也帶著些看熱鬧的情緒看著安奕鳴。

“只是一張地圖當然不能說明任何問題。我方提交法庭的第二份證據是兩段影片,分別是臨海路在這片區域的入口、出口的監控錄影,因影片時間較長,我方提供了完整版以說明影片資料沒有任何剪下、修改等,同時也提供了事發前48小時的版本,以節省大家的時間。從這份資料可以看出,事故發生前的48小時內,共有兩輛與肇事車相似的車輛進出,其中一輛就是本案被告王軍的車子,該輛車在事發前13分鐘從西入口進入,事發後29分鐘從東入口離開,另一張輛車則是在事故發生前29小時從東入口進入,約半個小時從西入口進入即離開。這兩段影片完全可以說明,事故發生前1個小時內,該片區域內只有一輛與肇事車相同型號的車,也就是王軍的車。”

“我方提交法庭的第三份證據是一份鑑定報告,需要說明的是我方委託的這家鑑定機構是司法部直屬十大鑒定機構之一,其資質、水平、信譽均是國內最高水準,鑑定檢材是交警部門在監控系統內抓取的王軍車輛照片和監控地點影片,經過技術分析,確定影片中那輛牌照模糊的車與被告王軍車輛具備同一性,也就是說監控拍到的就是王軍的車。另外,交警部門也同時委託進行了此項鑑定,送檢材料與我方鑑定報告檢材相同。”

“我方提交法庭的第三份證據是一份現場勘驗報告,我方租賃了一輛與王軍車輛型號一致、車況相似、行駛里程相近的貨車,在案發時間,也就是凌晨0時許,測試兩條路徑從事故地到監控地的行駛時間,結論均是十分鐘左右,也就是說不管是怎麼樣的行駛路線,肇事車都可以在肇事後從案發地點行駛至監控地點。”

“我方提交法庭的第四份證據是各公司的施工公告,現場勘驗的影片資料,提供監控影片的證人,以說明我方提交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

“綜上所述,我方得出結論如下,王軍駕駛車輛沿臨海路自西向東行駛至29路車站點處,將受害人電動車颳倒後,未停車施救、亦未報警報險,而是繼續向東,行駛約兩分鐘後向南駛入小路,約十分鐘後駛過監控地點,後因不熟悉街巷道路,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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