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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產代輸者稱為“折色”。稅率因地而異,有不同的“科則”,差別很大。為便於徵收,各州縣劃分糧區,每糧區設定糧長一名,以地多納糧多的大戶擔任,負責該區稅糧的催徵、驗收和解運,同時也協助里長進行基層管理。役有正役,有雜役。正役以裡甲為單位輪充,亦稱裡甲正役。每年由里長一名督率一甲十戶應役,稱“見年”或“當年”,其餘九里長與九甲人戶在此後九年內依次應役,稱“排年”。裡甲正役的主要工作,是協助糧長催徵錢糧,協助官府維持治安、拘捕罪犯,辦運上貢物料(通常是當地特產),支應官府公用等等。除此之外官府所派之役統稱雜役,亦稱“雜泛”,其名目、數量的伸縮性更大,主要包括官府差遣、倉庫、驛遞、土木工程等工作,糧長亦屬雜役之列。雜役基本上是臨時僉派,僉派標準則以黃冊所載丁、糧狀況為主,分為三等九則,丁糧多者任重役,丁糧少者任輕役。
明朝中期,土地兼併和社會貧富分化逐漸加劇,官紳大戶百般逃避賦役,中下戶的賦役負擔不斷加重,每至於破產流亡,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和政府的財政收入。同時賦役尤其是雜役差編之法繁瑣混亂,胥吏上下其手,弊端叢生。改革賦役制度的要求日益高漲,很多地方官已開始因地制宜進行變革。神宗初年張居正當權,將賦役改革在全國範圍內普遍推行,是即“一條鞭法”。一條鞭法以簡化賦役徵發的專案和手續為基本原則,規定各州縣以白銀為單位通算每年的正、雜役費用,得出一個“役銀”數目,然後“量地計丁”,即按照丁、糧兩項標準將其分攤到每家每戶頭上,每糧一石徵銀若干,丁一人徵銀若干,最終與該戶的田賦(亦折銀)合併徵收。此法歸併了原來複雜的賦役名目,徵收手續簡便,而且量出制入進行分攤,使民戶預知繳納數額,官吏不易作弊。賦役統一折銀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百姓納銀代役,受到的國家人身束縛有所削弱,田賦折銀則可免去運輸和官吏挑剔之苦。役銀徵收標準也比以前僉役時更向田畝偏重,有利於無地少地的農民。
明朝後期,裡甲制逐漸瓦解,開始採取新的戶籍管理制度保甲制。其重點在維持地方治安,與僉役無關,劃分也因而比裡甲更為靈活,每保所轄甲數和每甲所轄戶數均不固定。保甲長的委派不論資產,而主要選用“才力為眾所服者”。保甲的冊籍只書寫籍貫、丁口,不載財產狀況和戶籍類別。但裡甲制並未取消,只是漸趨有名無實而已。
除了這三大民戶以及相應的戶籍管理制度外,還生活著另外一類人群,他們都統稱為“賤民”
“賤民”主要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奴婢,其數量是相當大的。第二類是佃僕,也就是地主、富戶、官僚等家庭以契約合同僱的家庭僕人、僕戶。他們的身份比奴婢身份稍高一點,但人身關係也部分隸屬主人,也是“賤民”。第三類是社會上未被承認的一般平民,包括樂戶、丐戶、惰民、(音dɑn蛋)戶、世僕、伴當等等。第四類是僱工人。這四類人同屬“賤民”等級,無社會地位,人身受到歧視。但這四類“賤民”的等級又不完全相同。奴婢的社會地位最低,他們是賤民的最低等第。他們不能與“良民”通婚,他們的子女也為“賤民”;佃僕和主人也存在著人身隸屬關係,他們不能參加科舉考試,連穿戴都不能與“良民”一致,要穿有“賤民”標誌的衣服、鞋子。他們和奴婢有所不同:佃僕為主人服役是按條文規定的,而奴婢是無條件的,佃僕的人身只是部分隸屬主人,佃僕有自己的家庭、生活等。樂戶、丐戶、惰民、戶等雖無固定主人,但其法律地位基本上與佃僕相同。僱工人在契約規定的期間內和主人存在著人身隸屬關係,契約結束,和原主人的隸屬關係也結束。確切些說,僱工人應屬於良民與賤民之間的一個等級。
明永樂皇帝奪取天下時,堅決擁護建文帝的官員。永樂帝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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