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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強調上下一致的思路下,必然形成專制、威權的政治結構。《算地篇》曰:&ldo;主操名利之柄,而能致功名者,數也。聖人審權以操柄,審數以使民。數者臣主之術,而國之要也。&rdo;《修權篇》曰:&ldo;權者,君之所獨制也。人主失守,則危;君臣釋法任私,必亂。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權制獨斷於君,則威;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奸無端。惟明主愛權重信,而不以私害法。&rdo;《算地篇》曰:&ldo;立官貴爵以稱之,論勞舉功以任之,則是上下之稱平。上下之稱平,則臣得盡其力,而主得專其柄。&rdo;《壹言篇》又云:&ldo;夫民之從事死制也,以上之設榮名,置賞罰之明也。&rdo;所以,君主所有的舉措,都是為加強自身權力而考慮;而百姓的興作,也不得不依違於其間。《君臣篇》曰:&ldo;道民之門,在上所先。故民可令農戰,可令遊宦,可令學問……民徒可以得利而為之者,上與之也。&rdo;
第一部 隴西烽煙 卷八 征伐四野 【第171章】 亙古之變
正因為無敵知道衛鞅的理政思維是以專制集權為主,獨裁愚民為輔,因此在用其擔任最高法院長任職上當然有所深入思量。
當即,無敵道:&ldo;我大秦既然變法,在富民強國之路上雖要循序漸進,但在律法方面卻跳出六國定勢。因此,本公決意廢除我大秦慣來之肉刑律法,日後我大秦將只有鞭刑、杖刑、勞役、死刑。&rdo;
衛鞅不恥下問道:&ldo;既要廢除肉刑,鞭杖之刑豈能不著肉乎?&rdo;
無敵笑道:&ldo;鞭刑用於民,杖刑用於軍,是以小懲大誡也!而百姓犯法,除叛亂、謀反⊙國、通敵、戮親諸罪之外,一律以勞役刑之。&rdo;
無敵話中的意思就說日後秦國的律法只有三個檔次,輕微犯罪將施以鞭撻杖責,中等犯罪將會判罰勞役,而嚴重的犯罪才會判處死刑。而不是依序秦國和山東六國的刑法以名目繁多的各種肉刑作為懲處標準。戰國時代,刑罰的名目正因為諸如衛鞅、申不害以及李悝這種名士而層出不窮,最為典型的例子就是衛鞅在秦國搞出了鑿額、抽脅、鑊烹等多種花樣。據《前漢記》記載:&ldo;秦用商鞅。起連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闢為鑿額抽脅鑊烹之刑。而法禁等酷矣。&rdo;
鑿額既是用石匠常用的鑿子從額頭上鑿下,犯人立死無疑。抽脅則是用外科手術的方式取下犯人的數條肋骨,運氣好的或可苟活,運氣差的不久便會因為感染而亡。至於鑊烹便是架起大鍋將人活活煮死,且肉、湯還讓民眾分食,那是相當強大。而所謂的連坐制度,既一戶犯法,十戶連坐,若其罪當斬首,便十戶同斬。若其罪該砍手、斬足,便也是十戶同刑,結果到最後他自己在逃難的時候因為商戶畏懼連坐,被拒之門外,惹出了遺臭萬年的&ldo;作法自斃&rdo;之典故,最後被嬴渠梁的兒子用他列為秦國正式刑罰的&ldo;車裂&rdo;執行死刑。五馬分屍而死。
當即,衛鞅聽聞無敵之言,竟是出題考校道:&ldo;試論,某甲與某乙因瑣事私鬥,某甲失手將其殺害,當如何判罰?&rdo;
衛鞅出這道題目地意思就是你既然說百姓犯法,除叛亂、謀反⊙國、通敵、戮親這幾項罪名可以判處死刑,其他的都不能判處死刑,那麼這個案情該當如何判罰。
無敵自然不會被他難住。侃侃而談道:&ldo;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罪,本為天公地道。然。人固有一死,雖快意恩仇,卻於事並無助益。此案判罰,當首先查實某甲是故意殺人還是失手害命,若為故意當判終身勞役,失手則可判罰二十至三十載不等之勞役。&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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