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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就是商法典。

大明對商法幾乎是空白的。說完全空白是假的,但是關於商業的問題,都是雜見於很多條款之中,而不是集中在一起。

商法之中,規定商社法人,股份制,會計制度,商業犯罪。等等。

這裡相當一部分都是楊震提供的。然後何夕加以提煉的。

這幾年的放開海貿,大規模商業的發展。讓何夕有了一個很好的觀察視窗。

何夕在後世也沒有做過生意,對於後世很多商業法規也不理解。照搬都不知道怎麼照搬,但是這幾年海上貿易的瘋狂發展。也激烈的很多法律問題。

比如說某一個商社犯錯了,在海上劫掠被地方官府抓住痛腳。

那一件事情,該誰負責?

是具體某一個船員,還是某一個船廠,還是整個商社的負責人,還是這個商社的幕後大佬。

何夕是沒有政治潔癖的。

他需要勳貴們的支援,自然要做出隔斷,推出了商社法人與股份制等條款。一般來說,商社犯罪,是由商社的負責人,也就是法人。而不是股東負責。

當然了,這裡的法人概念與後世的法人概念是不太一樣的。

何夕也順水推舟地推出了股份制的各種規定。

其實股份制在中國從來不是什麼新鮮事情,但並沒有在法律上有所體現。也就是出了問題,很難告到官府,即便是告到官府,也只能由地方官進行自由裁斷。

而今,有了專門的法律。可以預見今後會有大量商社出現。

之前的商社,是權貴們下場。即便沒有什麼法律規定,他們也不怕,因為他們就是法律。但是對於中小商人就不一樣了。在規模上,他們與這些權貴進行競爭。但是股份制度,提供了一種可能。

而且何夕覺得,有必要明確規定出海許可權了。

之前是允許權貴們出海,這個門檻是模糊的。甚至沒有哪一個衙門名分劃出標準,誰行誰不行。何夕覺得應該明確劃出標準,不管這種標準有多高,總是有一批圈外人會進入這個市場的。

當然了,即便不是海外,國內也會出現這樣的商社商幫。

這也是何夕所期望的。

各種商業犯罪的條款,也是規劃市場的。

只是,何夕也知道,這東西而今也是一紙空文。

原因很簡單,商業犯罪與普通犯罪是不一樣的。以大明現在的官員素質,他們很難弄對商業犯罪進行裁斷。

這一點也讓何夕有些頭疼。

這需要對大明司法體系進行改革。

其他方面,也有這樣那樣的改革。比如在田制之中,特別強調了,一田一主,對於一田二主,乃至於一田三主這種情況進行了否定,官府不承認這一點,私下協議到官府這裡,是不作數的。

這一件事情,並不是何夕主動的,而是下面很多官員提出的。

無他,這一件事情讓他們很頭疼。

一田二主,就是田畝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也就是地主有田畝所有權,而佃戶有了永佃權。一田三主,就是擁有永佃權的佃戶,又轉租出去了。

而朝廷賦稅都是從田裡出的,下面繳不上來稅,面對這樣的土地就很頭疼。

而一田一主,並不是否定佃戶制度,不管田主租出去了,還是賣出永佃權,也就是賣出田皮,只有田骨。但是官府在徵稅的時候,只會找你。其他的官府不認。

這是方便朝廷執法。

在朝廷量刑上,何夕也做出大量的讓步。

之前六十兩剝皮充草的規定不見了。貪汙處死的門檻提高了很多。對於很多法外加刑,也進行了調整。今後大明處死,最高處罰不過是凌遲。剝皮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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