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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志》就記載有個叫王八郞的商人在外面養了個二奶,又嫌棄自己的妻子長得醜陋,妻子氣不過,直接“執夫袂,走詣縣”,夫妻之間有了這麼個小妖精,日子是沒法過了,離婚吧!財產自然是一人一半,可孩子的撫養權呢?
王八郎想要拿到女兒的撫養權,妻子抗議“夫無狀,棄婦嬖倡,此女若隨之,必流落矣。”就是說這人在外胡搞,連結髮妻子都嫌棄,如果這個女兒判給了他,肯定過不了多久就要在外面討飯。
最後“縣宰義之,遂得女而出居於別村。”王八郞真是竹籃打水一場空,不但女兒歸了前妻,連財產都被分了一半。
宋朝對女子還有特別保護,“不逞之民娶妻,紿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適”,丈夫沒能力贍養妻子,妻子有權要求離婚;
“夫出外三年不歸,聽妻改嫁”,丈夫外出三年不給音訊,妻子有權改嫁;
“被夫同居親強姦,雖未成,而妻願離者,聽”,丈夫家族的人不知廉恥試圖侵犯妻子,妻子也有權提出離婚。
范仲淹訂正《義莊規矩》,“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對再嫁女子的資助優於男子再娶。
不光官方支援,民間也有不少支援,北宋河間府的風俗,對那些離過婚的女子,“父母兄弟恐其貧窮不能終志,多勸其改節”,並非是什麼“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觀念。
在宋人丘濬筆記《孫氏記》中,有一位年輕女性孫氏,就嫁了三次,最後還被受封為命婦。其還說:“婦人女子有節義,皆可記。如孫氏,近世亦稀有也。為婦則壁立不可亂,俾夫能改過立世,終為命婦也,宜也。”
就連提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程朱理學代表人物程頤,他有一個侄女,不幸成了寡婦,程父幫她再嫁,程頤還幫著寫行狀稱讚此事。
程朱理學的另一個代表人物朱熹也認為“女子要從一而終不必拘泥”,觀點相當的開明與進步,在《答李敬子餘國秀》說:“夫死而嫁固為失節,然亦有不得已者,聖人不能禁也。
關於宋朝的民風,北宋時還非常開放,南宋時也不頑固。宋代有很多雜記,小說都可以證明,當時中下層民眾自由戀愛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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