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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產的食品是安全的。
而美國在十九世紀末期也同樣面臨過食品安全的問題,當時《吹哨法案》就起到了保護告密者,鼓勵公民參與監督的積極作用。
《吹哨人法案》研製於美國,它允許個人或者某個團體對於接受過美國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資助的企業或者是相關的受益人進行查處,如果是品質不合可以提起訴訟。假如是自己調查之後由司法部提起訴訟,個人可以得到賠償金額的15%-25%。個人自己也可以當檢察官,如果成功的話可以獲得賠款金額的25%-30%。
目前興漢盟監管制度落後、監管機制不完善,又沒有高科技手段加強監管力度,所以這種激勵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作為吹哨人,需要的不僅是良知和勇氣,同樣需要經濟激勵。一項有效的制度,靠的是法治經濟,靠的是規範的法治經濟制度,不能僅憑公民自覺。是人都怕麻煩,更怕對自己無利的麻煩,吹哨人制度的獎勵機制就可以有效的調動百姓的主動性,相比政府動用大量財政加強監管,其代價要低得多。
其次,這種激勵制度非常的具有可行性,不光是食品行業。在其他許多的行業,在經歷了過工業革命、社會分工細作之後後,基本上都實現了各道工序分割的產業鏈發展模式。在這種產業鏈發展模式下,安全問題往往滲透到了各道工序之中。而面對如此紛繁複雜的工序,最熟悉細節的自然是內部員工。而只有利益驅動,才能讓他們願意成為“吹哨人”。而成為“吹哨人”的他們則更容易及時遏制官吏、企業的越軌、不法以及犯罪行為。
最後,有了這種制度,也會讓官吏、企業主知道自己時時刻刻都處在百姓的監督之下,百姓的目光的是雪亮的,除非他們做壞事的時候,從頭到尾都是自己一人親手經管,要不然就有被檢舉揭發的可能。這種強大的監督制度,也會有效的杜絕官吏和企業主犯法、犯罪。
讓百姓有權力保護自己的利益才是最好的保護。
這樣一來公眾的安全得到了保證,“告密者”也得到了實惠,政府又省心,大家都能從中獲益。
當然《吹哨人法案》肯定不會只有獎勵,還會有處罰。對於誣告、盲告的人,浪費了政府的執法資源,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會按照影響程度進行一定的處罰。
這樣就避免了有人隨意檢舉揭發,讓政府的核查部門疲於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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